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恢复和改善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与设计。
1.0.3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修缮政策和房屋修缮特点而编写的。
        房屋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是具体贯彻房屋修缮政策和确定修缮范围的重要环节,它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既是修缮工程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又是指导施工的具体任务书,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的合理与浪费,因此,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要求在房屋修缮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并以此作为本行业有关设计与施工人员工作的依据。
        根据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特点,它不同于新建设计,其具体内涵系对确认需修的房屋作详尽的查勘,以提高房屋完好等级和改善使用功能的要求。
1.0.2 本条所指修缮工程系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城住字(84)第677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对修缮工程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翻修是对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大修是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是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综合维修是对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由于其中的“小修”是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中电梯的查勘与设计,不属本标准查勘与设计的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由于其特殊性,暂时不列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文物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不适用本标准。
1.0.3 房屋修缮工程情况复杂,特别是在房屋翻修,或原结构构件加固拆换,或地基基础加固补强,较多取之于实践经验,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计算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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